处决开国第一贪: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多少钱(3)
12月20日,就成立中央一级机关总党委一事,周恩来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书面报告,他自告奋勇,提出亲自担任总党委第一书记;第二至第四书记分别由安子文、杨尚昆、萧华担任。他在报告中还提出:总党委成立后,在目前阶段的“中心工作是集中精力,领导与组织中央一级机关(包括党、政、军、民)的精简节约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要让下面做到的,上面必先做到。周恩来非常清楚,中央机关中也有“老虎”。中央机关的“三反”斗争也刻不容缓。正像毛泽东在1952年1月23日发给党政军各部门和各地的一封《关于“三反”斗争展开后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的电报》中所说: “凡属大批地用钱管物的机关,不论是党政军民哪一系统,必定有大批的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贪污犯(‘大老虎’)。有些人以为党的机关,宣传和文化教育机关,民众团体,用钱不多,必无‘大老虎’,这是不正确的。早几天还以为中央文教机关一个‘老虎’也没有,经过最近两天的寻找研究,就发现至少可以捉到15个贪污1亿元以上的‘大老虎’。” 自“三反”运动开展以来,为捉“老虎”,毛泽东和周恩来批发、批示、批转和起草的文件不计其数。 刘青山、张子善,是毛泽东和周恩来抓住的典型。他们心里非常清楚,不打掉这种典型的大贪污犯,不足以影响一大片,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不足以发挥威慑力。 在中央和华北局的领导下,河北省成立了以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为主任的调查处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对刘、张贪污一案进行彻底的调查、侦讯。在弄清他们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调查委员会和河北省委于1951年12月14日提出了处理意见: “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上述意见报到华北局,华北局经过谨慎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公开扬言“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对这种破坏人民的“天下”,毁坏党的名誉的“大老虎”,不加以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毛泽东和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态度是明确的。早在11月30日代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时,毛泽东就明确表态: “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 中共中央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总体原则是以教育为主,不主张打击面过宽;能不杀尽量不杀。正像周恩来所说:“对于小的,不能原谅,但在处理时,应采取教育的办法,自己坦白并经过教育后就算了。” 但是,对于民愤极大的,周恩来也表明过中央的态度:“对于大的,必须严办,从判十年以上徒刑直到杀头。” 在毛泽东与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薄一波、彭真等人讨论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大贪污犯的处理问题时,态度是一致的:不论他们有多大功劳,都是不可饶恕的。刘、张二犯,必须枪毙。 毛泽东的决心更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 为充分体现民意,中央决定进一步了解群众对刘、张二犯量刑的想法。 1951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二犯量刑的意见。 地委一级:在家的8位委员一致同意处以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一般党员干部: 对刘青山,552名党员干部有535人同意判处死刑,有8人认为可以判处死缓,有3人认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6人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 对张子善,有536人同意判处死刑(比对刘青山时多一人),有7人认为可以判处死缓,有3人认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6人认为应该判处有期徒刑。 随后,又在民主人士中征求了意见。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同意判处这两人死刑。这就是民意。 根据确凿的事实和民意测验的结果,毛泽东、周恩来等人最后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按照法律程序,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本人全部财产。 刚刚建国,我们太缺少干部了,就在杀刘、张前后,周恩来还多次说过:建设一开展,干部和人才就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干部不足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毕竟,当年的刘青山才36岁,张子善38岁,都是青春年华。战争年代他们都没有被钢铁炮弹打倒;摧毁他们的,是和平时期的“糖衣炮弹”。 毛泽东和周恩来得知黄敬要来说情一事后,明确表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2月4日,周恩来就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置问题复电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电文果断、有力而不容置疑: “准予将二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处决刘、张的枪声,始终在中华大地上回荡,毛泽东和周恩来在党管干部问题上的果敢决策和高瞻远瞩的风范,至今仍被世人传扬。共和国的大厦,仍巍然屹立…… 被称为“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的犯罪分子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到底贪污了多少钱?实际上问题不在于他们贪污了多少,毛主席要治理的是贪污,是腐败。不过,了解一些他们的贪污细节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案件有关资料显示,1950年到1951年短短一年时间里,他们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三项: 第一,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 第二,勾结奸商,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以49亿元(旧币)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旧币)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 第三,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旧币)。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旧币)。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总计达171亿6272万元(旧币)。当时的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起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它与现今人民币的比率是10000:1,也就是说,相当于现今人民币的171万余元。 有人计算过,按建国初期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刘青山、张子善贪污的款项可以购买小米5000万公斤;可购买香油3000万公斤;可购买猪肉2000余万公斤;可购买土布1670万米。再按当时干部供给制的标准,这个数字还意味着:它所购买的布匹,足可以装备50万人,整整5个兵团。 这个数字就是现在,也不是个小数目。在当时,国家和老百姓还很穷,可见其性质恶劣。 所以,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判处死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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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 本文摘自《刘少奇的最后岁月》 作者:黄峥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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