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张氏父子与苏俄之谜》 作者:托托 出版社:远方出版社
“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政府,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对中东铁路问题也始终予以极大的关注。
早在1900年12月,列宁就曾在《火星报》上撰文,强烈谴责沙俄政府强修中东铁路并利用该路出兵中国东北,血腥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曾声明:“我们俄国的工人和农民决不强制保留任何一块非大俄罗斯的土地和殖民地。”1917年12月,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宣布废除沙俄和一切国家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放弃在外国的一切特权。在中东铁路问题上,采取的是坚持中俄合办并允诺中国可以“赎回”的政策。①
1919年7月25日,苏俄的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表了《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北、南政府宣言》,即第一次对华宣言。但因西伯利亚的战事阻隔,直到翌年3月,北洋政府才收到由中国驻伊尔库茨克领事馆电呈的加拉罕第一次对华宣言的法文本。其大意为:“俄国莫斯科劳农政府副外交委员加拉罕遣员送致通牒于我国,请正式恢复邦交。声明将从前俄罗斯帝国时代在中国满洲及其他各处以侵略手段取得之土地一律放弃;并将中东铁路矿产、林业权利,及其他由俄帝国政府、克伦斯基政府、霍尔瓦特、谢米诺夫、俄国军人律师资本家所取得之各种特权,及俄商在中国内所设立的一切工厂,与俄国官吏、牧师、委员等不受中国法庭审判之特权,皆一律放弃,返还中国,不受任何报酬。并放弃了庚子赔款,勿以此款供前帝俄驻京公使及驻各地领事。”①
但是,随着苏俄红军在远东地区的胜利,1922年赴华谈判的苏俄代表越飞与1923年使华的加拉罕本人,都开始否认第一次对华宣言中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及其附属财产给中国的内容,并称中国政府所收到的法文本是“伪造”的。
事实上,在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中确实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的内容,这在世界各国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里也可以得到证实。问题的发生只是“苏俄政府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形势,对中国、对中东铁路采取了不同的政策”。②
1920年9月27日,由加拉罕签署发表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中华民国政府宣言》,即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考虑到该宣言对本书有较大的意义,所以,将该宣言的主要内容抄录如下。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部认为,为了两国的幸福起见,有必要发展前次宣言的原则,向中华民国外交部提出下列协定的要点:
一、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宣布,以前俄国历次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二、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建立正常的贸易和经济关系。随后根据缔约双方遵照最惠国的原则,另行缔造有关贸易经济的条约。
三、中国政府承担下列义务:
(1)不给俄国反革命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以任何支持,不准他们在中国境内活动。
(2)在签定本条约时,须将中国境内反抗苏俄及其盟国的军队和组织解除武装,加以拘禁,并引渡给苏俄政府,同时把他们的武装、物资、财产全部移交苏俄政府。
(3)苏俄政府对于那些对中华民国进行叛乱的个人和组织,亦负有同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