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大理寺到底是个什么机构?(2)
唐朝大理寺和刑部是什么关系?
刑部属于行政机关,大理寺算司法机关。刑部属于六部之一,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主要负责审定朝廷法律,复核各地和大理寺送到刑部的案件,另外直接负责审理京畿地区待罪级别以上的案件。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至于到唐朝,唐朝的刑部有一个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审核大理寺判处仗刑以上的案件。咋一看,刑部的权力似乎比大理寺的要大。事实上果真如此吗?不尽然。
虽然刑部对大理寺的审判有复核的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刑部能够完全决定大理寺的审判,因为刑部如果不同意大理寺的审判,并不是一种否决,只是发回去重审,最终权还是在皇帝手中。
同时,大理寺还能复核或者重新审判刑部转送给地方的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一定程度上对刑部具有牵制。
所以说,大理寺和刑部其实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各司其职的关系。
在唐朝,每当遇到审理重大案件的时候,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会组成三司,这三个机关的长、贰两官联席审讯,称为大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大三司”,也谓之“三堂会审”。若由大理司直或评事、御史、刑部郎官联席会审,则称为小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司直、御史台御史和刑部郎官联席会审,就叫“小三司”。
御史是古代监察机关,从秦汉到明清,中央的监察官员,无论什么级别,都叫御史,从不改名。唐朝沿袭以前的制度,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叫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
唐朝,尤其是唐太宗年间,各种制度很完善,对于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人选也很重视,据《唐会要·大理寺》的记载,唐太宗曾对臣属说:“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
不过安史之乱后,各种制度均遭到破坏,再加上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唐朝政府的各个机构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寺也未能豁免。唐朝中后期,大理寺官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地位下降,不被重视。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大唐中央集权的衰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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