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教仁临终前托黄兴给袁世凯发了什么电报?(2)
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后,担任司法部检事长的宋教仁深感有必要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以备日后国家建设之用。这段时间,他潜心研究法律,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类的文献,如《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俄国制度要览》《奥地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奥匈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制》《日本地方渔政法规要览》等。他的日记中做了详细的记录。他曾写道:“立宪政治,以代表国民公意为准则,而最适于运用此制者,则莫如政党政治。” 关于《鄂州约法》的起草经过,据贺觉非、冯天瑜合撰的《辛亥武昌首义史》所述,宋教仁于1911年10月中旬抵达武昌,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别的同志大都忙于军政事务,惟独宋教仁注意民主立法……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还有一种说法是:宋教仁在汤化龙家“奋战几昼夜”,终于完成草案,经约法起草委员会居正、汤化龙、胡瑛、陶德琨等人审定。 在武昌起义后的危急形势下,《鄂州约法》仍然在最大范围内广为征求意见,依多数原则议决。长期研究民初法制的徐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安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其制宪过程的民主性不独为中国历史上所仅见,在世界制宪史上也是极为突出的。 1911年11月9日,经“公同审订”,湖北军政府颁布了《鄂州约法》,将其“刷印成本,遍布在外”。 武昌起义后成立的湖北军政府,到1912年元旦前,实际上一直代行中华民国中央临时政府的职权。因此,《约法》一开始就不是以“地方性宪法”面目出现的。它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即明确规定:“迄至中华民国成立,既已取得和将来取得的鄂州土地及他州土地都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 安宇认为,《鄂州约法》从立法精神和结构、内容上都迥异于此前所有冠以“宪”或“宪法”的文献。总体看来,它是一部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基本勾画出了共和国的制度设计方案。 中南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讲师张继才认为,《鄂州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浓厚联邦制意味的宪法文件。它明文规定:“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得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 《临时约法》:从总统制到内阁制 1912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这一年为民国元年。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宋教仁仅被任命为法制局局长。 有人为宋教仁未担任内务总长抱屈,他却说:“总长不总长,无关宏旨,我素主张内阁制,且主张政党内阁,如今七拼八凑,一个总长不做也罢。共和肇造,非我党负起责任,大刀阔斧,鼎故革新,不足以言政治。旧官僚模棱两可,畏首畏尾,哪里可与言革命、讲共和?” 有人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宋教仁起草的,但是1983年,张亦工先生在《历史研究》上根据《参议院议事录》等资料考证指出,《临时约法》实际上是由参议院组织人起草的,其间先后参与的有23人之多,并没有宋教仁。 但是,谁也无法否认宋教仁对《临时约法》的贡献。 1912年1月28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成立。据民国史学家范福潮考证,孙中山当时咨文参议院,请其迅速编定民国组织法,并将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送去,“以资参叙”。 但这一建议却被参议院拒绝。 参议院认为,首先,《组织法》是为组织临时政府用的,无法包括“人权”等宪法内容,因而应另订一部法律,取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次,立法如果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此法应由临时参议院自行起草。所以,将原案退回了政府。 2月7日起,参议院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组织编辑委员会,着手起草《临时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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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 本文摘自《刘少奇的最后岁月》 作者:黄峥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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