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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2)

发布: 2010-11-18 09:12  | 来源:未知 | 编辑:4908.com | 查看:

二、20年代末期至30年代初期的"党治"与"法治"之争

       要了解蒋胡之争,首先必须了解孙中山的有关思想和蒋胡之争的历史环境。
 

       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他的目标一开始就定位在将中国建设为世界上的头等民主国家。但是,他又认为,这个境界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还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和他的战友们即将中果实现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适用于革命军初起之时,军民共同受治于军法。训政时期适用于三年之后,各县军政府将地方自治权归之于当地人民,由人民选举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员,同时制定约法,规定军政府和人民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时期适用于全国实行约法六年之后,其特征为制定宪法,由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织国会,一切国事,均依宪法而行。此后,孙中山对他的"三阶段论"做过多次说明,其大原则虽始终如一,但也出现了某些相异或模糊之处。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迅速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临时约法》,它规定了前此中国从未出现过的一系列民主原则。但是,曾几何时,即被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扔进了字纸篓。孙中山多次发起护法运动,都一无所成,其旗号反而为曹锟、吴佩孚辈所利用。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封建传统和当时社会中强大的封建势力。但是,晚年的孙中山总结经验,却认为其原因在于人民没有经过必要的训练,"未经军政、训政两期,而即入于宪政",他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他甚至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这一时期,他接受苏俄经验,强调"以党治国"。1924年1月,孙中山起草《建国大纲》时,仅云:"(训政时期)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没有出现"约法"二字。这就为后来滋生论争留下了缝隙。
 

       1928年6月,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等人所率领的国民革命军和平占领北京和天津,奉系军阀退出关外。同年8月,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称军事告终,训政开始。会议决议,遵照孙中山"遗教",迅速起草并颁布约法。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胡汉民、孙科提出的《训政纲领》。该纲领规定:训政期间,以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平日则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中的政治会议指导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同日,通过胡汉民等提出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正副院长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样,国民党就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以一党专政为特征的政治体制。胡汉民的《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将这一点表述得很清楚,很坦率:"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次年的有关决议甚至说:"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1929年3月13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胡汉民在开幕词中声称:"总理给我们的遗教,关于党的,关于政的,已非常完全,而且事实上都已条理毕具。我们只要去奉行,只要摸着纲领,遵循着做,不要在总理所给的遗教之外,自己再有什么创作。"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会议"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这样,孙中山思想就被凝固化、绝对化、法律化,而不能允许有任何发展和匡正。会议并就此作出说明,声称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当时就"不惬总理本意",所以后来总理即"不复以约法为言",这就明确否定了训政时期有制定"约法"的必要,也否定了二届五中全会的决议。
 

       胡汉民、蒋介石等推行的"党治"受到了民族资产阶级、自由知识分子和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的反对。
 

       早在1928年8月,上海48个商业团体就曾组织请愿团,要求国民党中央"颁布约法"。1929年5月,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批评当时中国社会严重缺乏人权的现象: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招牌,就可以任意侮辱其身体,剥夺其自由,宰制其财产;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就可以禁止。他要求制定宪法,或训政时期约法,用以"规定政府的权限"和"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7月20日,胡适进一步发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孙中山手拟的《建国大纲》提出疑问。该文认为,民国13年(1924年)的孙中山"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该文由此进一步地批评孙中山"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的参政能力",其言论中有"根本性大错误"。文称:"民国十几年的政治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不是不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遽行宪政,乃是始终不曾脱离扰乱时期之过。"胡适明确地要求迅速制定宪法。他说:"我们不相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胡适的呼吁受到他的朋友罗隆基、马君武、张元济等人的支持。罗隆基称:"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他尖锐地提出:"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其"蹂躏人权"的危害,"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的可怕"。同年12月,胡适将他自己和朋友们的文章编辑为《人权论集》。胡适、罗隆基等人的批评锋芒直指国民党的"党治",在当时的思想界掀起了要求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波澜。继胡适等人之后,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和地方实力派相结合,进一步掀起批判独裁,要求实行民主和法治的潮流。
 

       国民党三大之后,以蒋介石、胡汉民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掌握中枢,权倾一时,但是,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和以邹鲁为代表的西山会议派则处于失势地位。他们以反对蒋介石的"专制""独裁",要求"民主"、"法治"为名,积极进行反蒋活动。和他们站在一起的有晋系阎锡山、西北军冯玉祥、桂系李宗仁等地方实力派。1929年1月编遣会议后,他们的利益、权力、地盘受到损害,因此,力图武力倒蒋。
 

       1930年2月10日,阎锡山首先发难,提出"礼让为国",要求蒋介石与自己同时下野。3月15日,冯玉祥部鹿钟麟等人通电,拥护阎锡山为陆海空军总司令。自然,南京国民政府视此为叛逆,下令通缉阎锡山,并于5月1日发布讨伐令,持续6个月的中原大战由此展开。同年7月13日,反蒋各派在北平联合成立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汪精卫等在《联名宣言》中指责蒋介石:"背叛党义,篡窃政权",将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独裁。宣言称:"本党目的在扶植民主政治,蒋则托名训政以行专制。人民公私权利剥夺无余,甚至生命财产自由一无保障。"8月7日,再次发表宣言,指责蒋介石借党治名义实行独裁,"号称训政,于今三年,而约法一字亦未颁布"。宣言称:"吾党提倡民主政治四十余年,民国成立亦已十九年,而仍滞于极端专制之境,此诚吾党之大耻,而国民之大不幸。"宣言表示,决于最短期内按照孙中山遗教筹备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汪精卫为此特别说明,孙中山晚年所批评的是民初制定的"实际即是宪法"的《临时约法》,至于《孙文学说》中所说"训政时期的约法",其目的在于确定政府对人民的关系,限制政府对于人民的权利的干涉程度,仍为革命时代所必要。汪精卫不是胡适,他不敢对孙中山稍有批评,只能在其学说的范围之内做文章。
 

       9月1日,"扩大会议"诸人在北平成立以阎锡山为主席的"国民政府"。15日,成立包括罗文干、周鲠生等六名法学家在内的约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约法并向全国征询意见。其间,曾计划聘请胡适为起草委员,胡也认真地和罗做过讨论,意见"大致相投"。在南北两个"国民政府"兵戎相见的关键时刻,张学良支持蒋介石,率兵入关。阎锡山被迫退回山西。汪精卫、邹鲁等眼看失败在即,决定抓紧时间演出最后一幕,向南京政权作一次"悲壮"的宣传战。10月27日,"扩大会议"在太原继续开会,通过约法起草委员会所拟《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用以作为"宪法未颁布以前的根本大法"。该草案所规定的人民人身、财产、居住、集会、结社、言论等"私权"和选举、罢官、创制、复决等"公权",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出现代民主思想,与胡适等人权派的观点一致,而与南京国民政府一党专政下的情况迥然相反。《大公报》曾评之为"从理论言,此项草案实有许多优点","极合人权法理","比较任何国家现行宪法为周密"。同日会议即将草案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真实意见及正当评判"。次日,汪精卫等人离开太原,转到天津、上海等地活动。
 

       "扩大会议"的组成人员很复杂,其中大部分人员并不是民主派,其反蒋目的也并不都很纯洁,但是,他们是非主流派或在野派,在和主流派斗争时,有可能看到主流派所不可能看到或不愿意承认的现实,为争取民心,他们所批判的,所用以作为旗帜的,也可能反映出人民的某些要求或愿望。民主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应该承认,"扩大会议"诸人对南京国民政府以"党治"为名而专制、独裁为实的批判,对民主和法治的呼喊,以及太原"约法"的起草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曲折地反映出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要求。
 

       胡适等人权派的出现,中原大战的爆发,"扩大会议"的召开,这一切表明,在当时的中国,要求制定约法不仅已经形成思潮,而且形成了势力,威胁着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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