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前任后发朋友圈:我不后悔 真的很想要你(4)
承认钻牛角尖 前男友曾承诺不会再去骚扰女方的生活
9月2日,记者多次拨打惠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截至发稿也未回复记者发去的采访短信。
案发一周前的3月8日,惠某和章女士一段9分钟通话录音显示,惠某表示梦醒了,要放开无法忘怀的爱情,承认自己做过很过火的事情,也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希望章女士能原谅自己。 43岁惠某承认自己钻牛角尖,一再做出对章女士伤害的事情。惠某在电话中承诺,不会再给章女士发信息,不会再去骚扰她的生活,要对得起家庭,不能再伤害两个孩子。
记者联系黄埔公安分局长岭街派出所,希望了解目前案件调查进展。办案民警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你要问我们领导,我回答不了。”
妇联介入维权 会催促公安机关办案 当事女子不愿和解
9月2日,记者从黄埔区妇联证实,区妇联已介入帮章女士维权。
“她来过妇联,有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妇联工作人员称会联系转办。
章女士表示:“妇联也打电话约我访谈,也是寻求精神上的抚慰。妇联向我了解案发经过,说妇联会尽量催促公安机关办案,对这个案件做个了结,也劝我不要急,说案件侦办有一个过程。”
“我也搞不清检察院是怎么办的,那些没看到的伤害就不叫伤害吗?我不愿意和他和解。上周,我还向黄浦区公安局、检察院和妇联反映,我准备继续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诉。”
章女士表示,案发后,丈夫不离不弃,她希望回归正常生活,要求对惠某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他们的生活很难重回正轨。
女方委托律师 对方有犯罪预备 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
章女士委托的律师杨恩雄向记者证实,章女士得知对惠某不批捕后,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
“DNA鉴定至少证明发生了性关系。”杨恩雄认为,如果本案不是强奸犯罪,是章女士自愿与对方发生性行为,那她不会案发后马上报警处理。对方有犯罪预备,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强奸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果本案认定惠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的故意成立,那是否等同于向所有分手的男女宣布,男性可以对前女友为所欲为、任意性侵呢?
第三方律师说法 被害人不服不予批捕 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遭遇跟踪骚扰威胁选择报案 由警方治安处罚 “唯有DNA鉴定,并不能定性强奸。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如果未违背妇女的意志,属于男女双方自愿,即使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因此,唯有DNA鉴定,只能说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而不能直接定性强奸。
赵良善表示,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而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
赵良善建议:“如果被害人章女士对不予批捕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针对前男友跟踪骚扰威胁,章女士可选择继续向警方报警,由警方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赵良善指出,本案中有DNA鉴定、口供,还有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其对章女士进行了性侵,惠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从这一点上讲,惠某很难脱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提醒,女方与前男友分手后,尽量远离前男友,而不得纠缠不清;如前男友骚扰威胁,女方应第一时间报警,请求警方对前男友治安处罚;如遭遇性侵,女方应保护好案发现场、保留好相关证据,尽早做DNA鉴定,以及保存相关聊天记录,而且应及时报警,由警方立案侦办。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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