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王朝也禁娼:明宣宗越扫越黄(2)
3、清代开始“法律禁娼”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以当时全国著名的“红灯城市”扬州为例,当时的性工作者便很紧张。扬州自隋唐起性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朝廷“扫黄”,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这些性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顺治皇帝在首次娼后,便选出48名太监替代乐妓歌女。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康熙年间,清廷还禁止京城内演唱秧歌,不许秧歌艺人逗留京城。还颁诏禁止刊卖淫词艳曲,禁止良家子弟演戏。康熙四十八年,敕各地官员,严禁地方的“千百成群、男女混杂”的群体性娱乐活动,严禁印刷出版淫词小说。还有,北京内城不许开设戏馆的禁令,也是康熙年间颁布的。 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官员嫖妓在制度上被明令禁止的。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4、太平天国嫖娼要砍头 太平天国的天王、大王们为了防止风俗淫乱影响太平军的斗志与豪情进行了坚决的扫黄。天王洪秀全经常告诫军人们:“天下多男子,尽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皆姊妹之群,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 由于太平军当初几乎都是全家参军的,战士们因为母亲、妻子、姐妹和女儿都在军中,因此不免总要相见。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洪秀全为了防止因此出乱子,严别男女,把男女老少都分别编入男馆、女馆,实行军事化编制及管制。史载:“令阖城男女分别信馆,不准私藏在家……私犯天条……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不宽赦。”“凡强奸经妇女喊冤,立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是和奸,既属同犯在条,男女皆斩。” 而卖淫嫖娼被发现了更是要砍头的。这一古代中国禁娼最狠手段十分有效,时深得忠王李秀成信任的英国人呤喇,在其回国后撰写的《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一书中,以肯定的语气称,太平军的政权范围内“娼妓是完全绝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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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 本文摘自《刘少奇的最后岁月》 作者:黄峥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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