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审案时与女毒贩在警局内发生性关系(图)(2)
发布: 2013-07-12 11:18 | 来源:未知 | 编辑:4908.com | 查看: 次
停职最重可判7年 彰化县警局昨做出第一波惩处,除将郑员停职,郑员的长官也受连带处分,其中刑大侦四队队长唐国维、小队长庄俊吉各记过两次,并调离主管职,刑大大队长陈炯旭记过一次,副大队长谢博雄记申诫两次。 警界爆出如此离谱丑闻,“中央警察大学”副教授叶毓兰摇头说:“这名侦查员知法犯法,太不应该了!”过去发生多起检察官、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与嫌疑人或被告发生性关系,都是违反“刑法”利用权势性交罪,最高可处5年徒刑,警察又是执法人员,可加重其刑到7年以上。 警改会律师马在勤痛批:“太扯!半夜找来做笔录,根本居心叵测,一定要严惩!”他说,警务人员竟在侦讯室内性侵女嫌,该警员品德有极大问题,不适合执行公务。 “怀疑女嫌非自愿” 马在勤高度怀疑,女嫌应非自愿发生,而是警员在案件侦办上提出交换条件,才会不得已答应,这种利用权势逼人就范的行为,实在可恶。 警办案伸狼爪案例 2013/06 新北市警员陈鼎峰藉辅导两名逃学14岁少女,共性侵两少女11次,还在警车内搞车震,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记大过停职; 2011/11 新北市警员邱俊杰藉讯问深夜饮酒游荡少女,对少女搜身揩油,还带进警员休息室厕所贴脸乱摸,被依性骚扰罪判刑4月; 台北市警员吴承洋藉辅导15岁少女,多次带少女开房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 2008/04 桃园县警官姜宇帆和网民诱出2名未满16岁援交妹,带到宾馆猥亵后,亮证件逮捕少女,被依强制猥亵罪判刑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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