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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利用房中术进行生育性别选择?(4)

发布: 2012-05-16 19:59  | 来源:未知 | 编辑:4908.com | 查看:

       (三)生育性别选择的治理效果

       上述教育、法律、经济三种方法,实际上效果并不乐观。客观地讲,在有史以来的整个古代社会,男女的社会地位并不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际利害面前,用仁义道德、因果报应来劝说和吓唬百姓未必起多大作用,用“男女同等”来说,则更是苍白无力。用法律打击则影响社会安定,官府也徒滋扰累,出力不讨好。以湖南为例,雍正六年云南总督朱纲在奏折中向雍正说:“臣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随出示晓谕严禁,以为此风已经革除矣。不意昨年由湖南沅州至镇远,今复由镇远过武陵至长沙,每于旅店遇村庄老妪、臣家下人等,问及溺女风俗皆恬然不以为怪,询其忍心害理之由,则云贫苦者目前无力养赡,稍可度日者又虑及日后嫁奁需费,所以女多者于初生时即以勺水毙之,乡风如是。复据云,衡、永、宝、辰、郴、靖等处附近苗猩之区较之长、岳、常各府屑溺女更甚。”不过,他并不赞成用法律禁止溺女的做法。雍正当时“特敕湖南抚臣,谕令各地方官严禁溺女之风,务期设法劝惩,实心教戒,不得虚应故事”。他却不以为然,说:“湖南此风奏闻者不一,而禁约之谕亦不啻至再至三。无如习俗相沿,犹然如故。概有司因无关吏治民生之考成,而百姓又皆习惯流而不返,今若一旦峻法严禁,恐滋纷扰。即或能止其溺,能保其不变他术以毙之耶?襁褓婴孩不加意乳养,数日即可绝其性命。设令严察,比户不许伤残一女,则凡生产之家先不胜其累矣。”这说明,所谓“严行禁革”,只不过是虚应故事,连地方官都不赞成,不可能收到真正的实效。再如,在清代江西劝禁溺女的过程中,地方官员也常常感叹无计可施。靖安县令涂基说:“布劝文以动其天良,而贤者感,愚民之情难猝化。”县典史崔宏道也感叹:“劝之而具文以视,奈何?……禁之而巧遁于法外,奈何?”临川知县秦沆也说:“虽谕之以理,惧之以法,而弊习相沿,殊难遏止。”相对来说,经济补助是较好的办法,但是由于国家救助力量薄弱,再加上吏治腐败,杯水车薪,也很难落到百姓手里,因而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性别选择现象的发生。
 

       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保障水平极低,因而,养儿防老、代代相继成为中国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子女太多,家庭养活不了,因此在刚出生时采取溺毙的办法,保留劳动能力较强的男孩,淘汰劳动价值较小的女婴就成为家庭的主要选择。可以说古代的生育性别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传统农业社会在谋生资源不足条件下的家庭人口自我调节方式。消除贫困和采取避孕措施是解决生育性别选择的根本方法,但这在经济落后、思想守旧的古代社会是不可能的。鉴于清末“人满为患”的现实,汪士铎提出,要“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认为“治民须欲民富,而欲民富,首当行溺女之赏”,认为穷人“不可生女,生当溺之”。还提出“要广施不生育之方药”,“施断胎冷药”,“使妇人服冷药,生一子后服之”,明确提出要用溺婴、绝育、堕胎的手段减少人口的出生。汪士铎的观点虽然充满偏见和残忍,但从人口控制的角度,为中国走出传统人口生育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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