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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利用房中术进行生育性别选择?(3)

发布: 2012-05-16 19:59  | 来源:未知 | 编辑:4908.com | 查看:

       以后的历史时期,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似乎没有大的发展,多数医书只是照抄以前方法或略加解释、修正而已。如明代汪机也仅是对《脉经》的记载进行了理论上分析和说明:“上圊时夫从后急呼之,左回首是男,右回首是女。盖男受胎于左子宫,女受胎于右子宫。男胎在左,则左重,故回首时慎护重处而就左也。女胎在右则右重,故回首时瞋护重处而就右也。推之于脉,其义亦然。胎在左则气血护胎而盛于左,故脉亦从之。而左疾为男,左大为男也。胎在右则血气护胎而盛于右,故脉亦从之,而右疾为女,右大为女也。”同时明代的张介宾还从胎动、母腹形体特点两个方面判断胎儿的性别。认为:“男动在三月,阳性早也。女动在五月,阴性迟也。女胎背母而怀,故母之腹软。男胎面母而怀,故母之腹硬。”清代则将后者总结成了《胎男女辨》歌诀,称:“上小下大女腹箕,中正圆高男腹釜,右疾为女左疾男,胎气钟于阴阳主。”注:“上小下大如箕之形,盖以女胎面向母腹,其足膝抵腹故有是形也。中正圆高如釜之形,盖以男胎面向母背,则背脊抵腹故有是形也。右手属阴脉,疾为女。左手属阳脉,疾为男。是胎气钟于阴,则右盛主女,钟于阳则左盛主男也。”
 

(三)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的评价
      

       我国古代医书记载的胎儿性别鉴定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依据,多数情况下是不可靠的。明代医生汪机为一个五个月的孕妇诊断胎儿性别,说:“脉右大于左,脉诀云:‘左大为男,右大为女。’今脉右大,当是女胎。”妇人却高兴地说:“我怀男胎了。往年有孕时,医生诊断也说右脉浮大当是女孕,后来生了男孩,现在怀孕又是这种脉象,一定是男胎了。”后来果然生了男孩。该医案说明,医生根据脉经的判断正好与事实相反,说明医书记载的性别鉴定技术并不准确。不过据我国人口学者调查,现代中医脉诊辨别胎儿性别的准确率相当高。1993~1995年,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在三家医院搜集了551个孕妇病例,结果显示中医脉诊辨胎儿性别的样本准确率为83.5%,这似乎说明,古代中医的胎儿性别鉴定只是比现代技术差一些,并非全是无效。
 

三、古代生育性别选择的后果及治理

(一)生育性别选择的后果

       由于没有可靠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避孕和堕胎技术,古代生育性别选择主要是运用溺婴的方法。在重视生男传统的中国,溺女自然成为主要的选择。因此,溺女是古代生育性别选择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最有效的形式。溺女的结果,造成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调和男性失婚,从而减少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过多引起的社会危机。以清代为例,福建省漳浦县由于“溺女之风较他邑尤甚”,竟致“一邑之中,旷鳏十居六七”。浙江温州,“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溺女也造成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如大量男子失婚以及由此引发婚姻纠纷、拐卖妇女、强奸、通奸和卖淫现象。清代乾隆年间,巢县知县狄宽说:“阅案牍讼婚姻者十之七,旁郡邑以奸拐移提者相属也,延问父老,皆言男多女少,民间娶一妇,动需百金,绌于力不得不购诸邻县,故往往致衅。”清代江西南安知府黄鸣珂曾审理过不少此类案件。其中“南康二案,皆奸夫杀奸妇,其二犯年皆二十余,尚无妻室,皆因与人有夫之妇通奸,其妇屡索银钱衣物,不能给而犯杀身之罪”,黄鸣珂感叹说:“伤哉,使皆有妻,何至于此?推而广之,谋夫夺妻之案,抢娶孀妇之案,争奸互杀之案,拐妇外走之案,层见叠出,使女子多则案件自少矣。”

       (二)生育性别选择的治理措施
      

       统治者都有重视生育的传统,希望广土众民。对于溺女现象,一是认为有伤风化,二是因为溺女又造成了一些不良社会问题,一般都要加以制止。其采用的方法,大约有三类。第一类是思想教育。其教育内容:一是从天性仁爱的立场,劝人不要杀生。孔子很早就说过:“丘闻之也,刳胎杀夭则麒麟不至郊,竭泽涸渔则蚊龙不合阴阳,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何则?君子讳伤其类也。”后人则直白地说:“牛虽蠢而犹知舐犊,虎虽猛而未尝食子。人为万物之灵,具有天良,忍心溺女,真禽兽不如矣。”二是用因果报应说教。北魏的颜之推对溺女行为加以指责,称:“天生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清代各地政府则用更通俗的语言,向群众宣传溺女的恶报,江西上饶《戒溺女歌》称:“好生戒杀天帝喜,堕胎杀卵神明悲……富家杀女转萧条,忍心聚敛家暗销,盗贼天灾与牢狱,任君百计也难逃。贫家杀女终不富,家无担石身无裤,男耕女织衣食丰,何如骨肉图完聚;杀女求儿儿不来,暮年孤独始悲哀,不如有女送终去,犹免白骨委蒿莱。赎人妻女救人殃,阴骘连绵后必昌,若还多女竟无男,前生债主今生偿。”三是宣传男女同等重要。或说男女同出一母,应当同等对待;或说女的同男的一样有用,不能轻视。如清代的江西巡抚郎廷劝就说:“自古以来,有得孝女而代父抵刑,有因女贵而门闾光显,曹娥能报尸出水,木兰曾负戟从军”,以此反驳“男女不一。”第二类是立法禁止。这在古代并不常见。清代由于问题相当严重,政府才不得不下令禁止。顺治十六年,左都御史魏裔介就曾上折称:“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请敕严行察禁,以广好生。”清廷随即下令对溺女“严行禁革”。不过对溺女的处罚,早期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乾隆三十七年部议:“溺女照故杀子孙律。”全国各个地方也都制定了禁溺女法规。如清代湖南省编辑的《荒政丛书》说:“今俗有可异者,平时生男则举,生女则杀之,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丰年犹尔,况凶年乎。准律故杀子孙,徒一年。”江西建昌府规定:“嗣后人家生女敢有溺死者,许邻里亲族见者报闻,立拿溺女之父重责三十板,枷号一个月,仍依故杀子孙罪重处。”第三类是经济扶助。国家或家族给予生育家庭一定的物质补助,或减免一些赋税徭役。西汉时盛行早婚,“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后来,“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对此,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西汉高祖七年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也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南宋绍兴年间也曾“诏诸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后又规定:“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已下给义仓米一斛,县丞月给食钱十千。”晴代则普遍设立育婴堂,收养遗弃的婴儿,同时还成立育婴基金会,对有经济困难生育之家给予一定的帮助。例如,江西德化县泰宁乡由乡民捐款建立的育婴基金会,“凡生男女之家,无力抚养,该父母具报,每婴儿一名,给钱一千文,令本身父母自行抚养,每月给钱三百文,为哺养之资,以两周岁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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